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,应分别以周、月、 季、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,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,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,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。
2、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: 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; 2、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; 3、受外界因素影响,生产任务不均衡的; 4、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,采用集中工作、集中休息的; 5、实行轮班作业的; 6、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、休假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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